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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
| 湖北环境执法再添硬措施-违法排污将受拘留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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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1 11:22:26 | (已经被浏览781次) |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湖北省环保局了解到,环境执法工作再添硬措施。今后,违法排污行为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这是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作出的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关于对违反国家规定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今后,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危险物质行为的,将依职权调查处理;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将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将与各级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协调。同时,将严肃责任追究机制,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致使违法人员脱逃行政拘留处罚的,将根据监察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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